酝酿五年的“电商法”将至:社交电商的S2b2c模式何去何从?
信息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8-11-8 20:03:28 阅览:572人次
历时五年,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立法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处罚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界定。 《电商法》要求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从业者必须进行正规登记,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及依法纳税,而从前处于法治模糊地带的直播代购、微商等实质性电子商务经营者被纳入该法监管范畴。 《电商法》横空出世:互联网经济祛魅下“原罪救赎” 电商作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领域的重要法规,无疑会对整个互联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分析《电商法》出现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下整个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缺失这么一个时代大背景。 人生而有罪,人性本恶,人生就是赎罪的过程,原罪论是基督教的基本要义之一。地产界的哲学家冯仑率先将原罪概念延伸至市传统民营企业,在一个制度渐变的转型国家,任何商业上的突破和创新都意味着可能与现行法制发生冲突,因此便存在着无数的“灰色地带”,几乎所有的企业家在企业初创期的原始积累阶段都有过种种灰色行为。 企业“原罪”是制度建设滞后的产物。中国企业改革的“自下而上”特征,决定了制度的变革往往会落后于企业的实践,使企业家自然养成了“绕道前行”的职业习惯。这也*终成为原罪滋生的缘由之一。 而到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经济处于虚拟世界,似乎不需要“绕道前行”,以张朝阳代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新生代企业家的行为方式,根源于他们阳光下的财富运作模式,没了“制度原罪”的困扰,他们比前辈企业家精神上要自由得多。 对于传统经济,互联网伊始时代着实少了“寻租”、“灰色”等不良产物,但是经过近20年的发展,互联网的“屁股”似乎也并不干净,盗版,侵权,黄色、暴力充斥其间:从传说中的草榴,到约炮神器的横行,从直播平台上晃动的乳沟,再到网约车的混乱,P2P的“骗子”,电商的假货,较之传统经济有过之而无不及。 也是时候为互联网祛魅了,说到底它只是一种工具而已,是中性的,不应该像真理一样,是一种不容置疑的信仰。 另外,咱们再延伸一个思考:我们看待电商法要有宏观视角,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互联网行业盈利无非三种,电商、广告、增值服务。电商领域出台《电商法》,增值领域按着份额来讲,说白了游戏行业。近日,游戏行业可谓是哀嚎一片,国家重整游戏,腾讯等游戏股价狂跌,跟电商法处于同一阶段,互联网收入三根顶梁柱,两根处于高监管之下,是不是也意味互联网行业进入新时期? 抛开这个思考,咱们再来看下,互联网的原罪,在志刚看来,互联网原罪有以下三点主要成因: 1互联网公司利益*大化,莫过于围绕人性大做文章 互联网是典型的眼球经济,流量是其生存的根基与原材料,按着属性划分,互联网流量分为三类,即资讯流量、娱乐流量和消费流量。这三种分类所对应的巨头是百度、腾讯和阿里,流量塑造巨头,绝毋庸赘叙。而要想快速攫取流量,色情、游戏化、奶头乐无疑是*佳利器,而这正是人性所在,是人的“原罪”,互联网流量氤氲着人性的贪嗔痴,人性的原罪即是互联网的底色。而无限挖掘人性,难免就要打法律的插边球,乃至不惜铤而走险。 2互联网并不虚拟,与现实存在着很大的交集。 我们拿电商为例,长期以来电商范围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测算称,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甚至预测,2018年可能超过1000亿元。 前几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就曾在两会的提议中,建议对电商征税,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一度炮轰电商偷税漏税,之所以便宜,是因为漏税成本低。去年的两会上,关于电商应该征税的呼声不出意料地再次兴起。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带来了“电商征税”议案,人大代表辜胜阻,政协委员徐晓兰等也纷纷表示了类似的观点。 不止电商,网约车领域的安全问题,虽然是通过移动互联网,但是服务确实发生在线下,可以说,整个移动互联网,O2O时代,都与现实深度交织,因此,现实中的违法事件,在互联网里都有呈现,互联网不仅有线上法律问题,线下同样不可避免。 资本和公权力很难直接干涉虚拟世界的行为,但却有一万个法子去影响虚拟世界的规则,现实与虚拟网络的交集地带,法律也起着制约作用。 3法律理念与互联网模式本质上有着冲突。 其实,互联网与法律还是有共鸣之处的,互联网的本质就是连接。连接人与人,连接人与物,连接物与物。对于法律行业,就是连接人与人。 当然,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分两种,一种是制度创新或者叫模式创新,另一种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可能会带来伦理、社会上的问题,比如AI技术能否取代人类及部分职业问题,而模式创新则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摩擦。 比如,分享经济理念与法律所有权思维的碰撞:分享经济讲,连接比拥有重要,也就是我们互联网圈经常说的去中心、无边界、共享,连接在本质上意味着无边界,只要是连接可以去到的范围,就不可能被限定。通过连接,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资源重新配置直接带来的*大效果就是生产力的提升。而法律概念上,我们人类社会从原始时代就开始对权利的边界做界定,一定要说“这是你的,那是我的”。 打破传统意义的定义之后,法律纠纷也纷至而来,滴滴安全事件,共享单车破坏等都是在挑战着法律的边界甚者在越界。 不止于此,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是对线下资源的重组与改造,用户痛点的改造或许挑战着法律的界定,网约车*开始不正是处于政府明令禁止的范畴吗?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打法律擦边球就全盘否定互联网的模式创新,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律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反对德国的统一民法典制定的一个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虽有夸张但不无道里。所以这点是法律先天不足。